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多
从而充电难、排队难问题
也越来越突出
深圳一车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却多次推脱不配合
法院怎么处理?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购买电车后物业拒绝安装充电桩
2024年,家住某小区的业主丁某购置了一台新能源汽车,并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小区电力(电容)条件不足、消防设施需整改等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丁某认为,业主为了自用车辆的充电需求,在长期租赁车位上加装非商用充电桩属于正常合理需求。
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丁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以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丁某主张自己长期承租小区车位,是车位的合法使用权人,申请安装充电桩符合其生活和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在不损害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应该配合自己出示相关证明并协助安装充电设施。物业公司则辩称,涉案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原始设计中并未规划新能源充电桩区域,现有消防设施无法满足新能源车燃烧救助条件,也无法对充电桩集中管理,极易产生消防安全风险,且安装充电桩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需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同意,遂不出具证明。另,丁某当庭撤回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承租小区停车位多年,其作为车位的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在涉案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应当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后判断,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出具安装证明。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如物业公司发现安全隐患,亦有权予以纠正。
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需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问题,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未影响小区其他业主利益,无需征得小区其他业主同意。故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丁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装充电桩
是业主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中,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丁某作为业主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对绿色出行理念的践行,物业公司也应当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号召,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积极配合、提供便利。但是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管理。如发现业主有违规拉线安装、危险用电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切实保护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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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吴灵珊通讯员邵李鸣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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